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
结算审计送审行为,确保送审资料的规范与完整,切实提高审计
效率与效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行业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是指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
常开展,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提交的各类文件、文本、电子文档等
计价依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送
审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和送审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
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变更、签证、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等。
第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审计
处提交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合同价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
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合同价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提交,因故不能提交的,须出具主管
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说明。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接收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
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当面检查,并签字确认,
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见附件 1)。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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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应认真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等竣工结算
资料和报送的工程量进行审核。
第五条 当合同金额为 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送
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 10%时、合同金额为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 5%时、合同金
额为 2000 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
金额的 3%时,工程管理部门应详细列明超报原因,附证明或支
撑材料,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提交审计。
第六条 提交审计资料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出具工程项目的
“竣工结算送审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合同金额、施工单位送审
金额、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情况及确认最终送审金额,并报主管校
领导审核签字。提交时需认真填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清单及交接表》(见附件 2),并连同完整送审资料一并报送审
计处。
第七条 审计处对不符合竣工结算审计要求的送审资料不
予接收。对于已接收的送审资料,在实施审计时若发现因资料缺
陷而致使审计无法正常实施,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予以退
回。
第八条 送审资料接收后,若因特殊情况需补送资料的,应
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
盖公章,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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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送审资料原则上一次性完整报送,须由工程管理部
门统一报送。送审表应完整、准确、如实填写,且要求手续齐全、
完备。未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计价依据,送审的工程结算书中未计
价或计价不充分的内容,审计不予结算。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积极配合因竣工结算需要开展的审核或审计工作。经审计处催
促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审核、审计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间内
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作无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初稿出具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协调施工单位
认真进行核对,如有不同意见,需尽快将意见、异议等进行整理
并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连同相关支撑材料书面报送审计
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或协同审计造价咨询公司)对有关异议、
意见和相关材料综合评估审核后,据实进行调整,并出具最终审
计结果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盖章签字确认。
审计结果报告至少三份,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各保
存一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的主要送审资料和审计结果
由审计处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