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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2019-04-24 10:59     (点击次数:)

商丘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商丘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校依法治理的完善,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党政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

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审计处副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四)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追责问责事项;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九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外部审计机构或上级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的确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学校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三章 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实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计整改报告;

(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三)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被审计单位要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 60 天),向审计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总体情况,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对审计意见(建议)书的采纳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以及其他关于审计整改有效措施和方法等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订、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领导批示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或党政办公室反馈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一定时期内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并抄报整改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即知即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效整改。

第十六条 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七条 落实专人负责,对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加强统计和分析。对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客观原因,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责令其执行;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报告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其他措施。

第六章 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问题严重以及审计整改不力的,学校开展审计整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学校组成督查组,对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开展督查,并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督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查阅、审核相关资料;

(四)个别谈话;

(五)检查账册;

(六)其他督查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督查情况综合汇总,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校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批示事项进行督办。根据学校领导的批示,下达督办通知书,依据学校督办工作相关办法督办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相关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外部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因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整改的问题、历年整改不到位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屡审屡犯等问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

(三)纪委(监察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程序进行通报和公开;

(七)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试行审计结果通报公开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报领导小组或学校主要领导后,可采用印发审计整改情况通报、网站公开发布等方式进行。审计处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单位(或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学校规定程序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由学校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称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督查组在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的、屡审屡犯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要提出问责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实施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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