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项目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变更应坚持 “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坚持符合标准、完善结构、优化功能、提高效益、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三条 变更预算总金额超出项目合同价10%以上的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项目变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项目变更
第四条 工程项目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原设计或合同约定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或由于校方要求所引起的变更。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任意一方均可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给项目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技术复杂的变更需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进行开会讨论,并形成变更处理纪要。涉及到设计变更时,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联络单等相关资料。涉及到安全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变更需经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再按一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任何项目变更均需填写《商丘师范学院项目变更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见附表1)。
如涉及费用增减变化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写《商丘师范学院项目变更签证单》(以下简称《签证单》,见附表2),《签证单》是项目变更结算的唯一凭据,变更原因说明、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函、变更论证纪要、变更前后图纸、变更数量及预算金额等相关资料,只能作为《签证单》的附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变更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即可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变更施工。如不涉及费用增减变化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将《审批单》保管存档;如涉及费用增减变化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审批单》、《签证单》和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审计处,以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条 由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应从责任单位扣减相应损失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完成后的验收,参照学校工程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货物采购项目变更
第十二条 货物采购项目变更是指设备停产、参数调整、货品调换、安装条件改变或由于校方要求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第十三条 供货单位、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等任意一方均可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给项目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重要货物的变更需要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供货单位进行开会讨论,并形成变更处理纪要。涉及到对整体项目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应及时报告校领导。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变更需经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论证确定,然后按一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货物采购项目变更均需填写《审批单》。
如涉及费用增减变化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写《签证单》,《签证单》是项目变更结算的唯一凭据,变更原因说明、项目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函、变更论证纪要、变更数量及预算金额等相关资料,只能作为《签证单》的附件,不能作为货物采购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即可通知实施。如不涉及费用增减变化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将《审批单》保管存档;如涉及费用增减变化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审批单》、《签证单》和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审计处,以作为货物采购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由于供货单位的责任引起的项目变更,造成费用增加或供货期延长,应从供货单位扣减相应损失费用。
第十九条 货物采购项目中如涉及安装、装修等方面变更的,参照工程项目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完成后的验收,参照学校货物采购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变更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按以下权限审批:
1、项目变更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2、项目变更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项目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相关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4、项目变更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商丘师范学院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单》
附表2.《商丘师范学院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单》
附件院行字〔2017〕209 号关于印发《商丘师范学院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