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有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签订的合同、协议的真实、合法情况,是否有损害我校利益和声誉的条款;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7.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资料提供原则为,在研课题提供1-4项,已完课题提供1-7项,其中4-7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部门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确定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2.审计部门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等。
3.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4.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5.审计部门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审计。
6.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7.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落实、整改。
第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审计调查、审签等方式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对重大科研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审计。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可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条 对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审计部门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