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财〔2011〕2号文件)、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豫教财[2008]8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
校内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兼任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同一岗位的任期内,每三年需审计一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审计处依法、依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各类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纪检、组织、监察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领导下,指导、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根据学校组织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等情况;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2、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
3、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记录;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委托建议名单;
2、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将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及个人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处;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审计情况;
6、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五)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会资料;
2、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3、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对所审计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抽查,提供抽查结果报告;
3、对审计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1、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的情况;
2、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各项收入的来源及分配使用,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问题;有无私设“小金库”;各项经费支出是否有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如何,经费支出的效益、效果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4、所使用资产的效益如何,是否安全完整,是否保值、增值。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对外投资、融资、重大经费支出、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是否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有无重大失误;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关注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四)上一轮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部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牵头召开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并下发经济责任审计文件。组织部提交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项目组长,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明确审计的主要目标、重点和审计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本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二) 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名单、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 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 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固定资产清单、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五) 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5个工作日后,审计组即可进驻被审计单位进行就地审计;或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进行送达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树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意识。根据审计质量标准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