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资产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监督,分析评价我校各单位内部控制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自觉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务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分析评价。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级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
(二)预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四)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六)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预算的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五条财务收入审计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坐收坐支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收入的取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有无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六条 财务支出审计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出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控制是否有力。
第七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八条 专用基金审计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第九条 资产负债审计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物资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七)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八)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条 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程序如下:
(一)根据每年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当年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
(二)组成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报送相关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填写审计日记,编制工作底稿,调查询问取证等。
(五)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六)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八)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以“审计意见书”的形式印发,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还应送达“审计决定”。
(九)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写出书面整改措施报审计处。
(十)审计处适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后续审计。
(十一)审计事项结束,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进行财务效益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指派一名联络人员,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与控制能力分析等报告。
(二)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及有关文
件等。
(三)审计时限内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分析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
(四)上级有关部门及经济执法检查单位对其处理处罚意见和本单位的改进纠正情况。
(五)根据财务审计的不同要求和内容,审计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