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审计工作纪律,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活动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不准在审计期间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第四条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五条不准利用工作之机等理由接受被审计部门的邀请外出参观旅游、娱乐联欢等活动;
第六条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部门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第七条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八条不准违反应经集体研究决定执行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不准在工作期间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条不准泄露在审计中知悉的秘密事项、审计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部门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积极宣传审计工作纪律,主动接受被审计部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部门前,将《审计工作八项纪律》随《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部门。审计组进点后,通过张贴形式公示审计工作纪律,主动接受被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宣扬先进典型。开展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回访,检查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听取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对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的给予宣传表扬。
第十三条 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严重违纪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重大违纪查处情况归入本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