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处的规定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审计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审计处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部门纠正;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审计处应列席参加学校有关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九、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审计处应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征得学校同意后向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十一、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